[區職改辦]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系列自然資源行業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的通知(桂職辦〔201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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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系列自然資源行業
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評定標準:高級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社會規范;掌握本專業的理論和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和發展趨勢;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規程;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和處理本專業復雜疑難技術問題;在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中業績突出,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并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學術技術水平較高;出版、發表較高水平的本專業著作或論文,或撰寫較高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總結);具備指導、培養下級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政治思想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碩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大學本科或大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在企業及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具有中專學歷,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具有中專或相當學歷,取得高級技師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
三、國家機關分流到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學歷、資歷要求申報: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2年以上;大專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4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統一要求,按照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明確。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一、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ú浚┘壔A地質調查(1:250000區域地質調查或兩幅以上聯測的1:50000區域地質礦產調查)項目、礦產勘查項目和地質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同類項目2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1:50000區域地質礦產調查項目、市(廳、局)級礦產勘查項目、市(廳、局)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項目和地質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類項目2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大型以上礦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四)在大型礦床勘查工作中被聘為技術骨干,并完成1項科技項目的全過程,或在區域地質調查項目中擔任專題組長2次以上。
(五)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一,進行相當于一個省范圍內的綜合研究(包括編圖)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參與開發和研制地質礦產專業信息系統2項以上。
(八)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二、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ú浚┘壦牡刭|、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調查、治理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參與?。ú浚┘壙蒲许椖康娜^程,并在其中擔任專項、專題或二級課題的負責人,編寫了設計或報告的相應章節。
(二)主持完成了中型以上專題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中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項目2項以上。
(三)主持?。ú浚┘壗ㄖ椖?、一級建筑勘察工作1項以上,并主編(審)其報告,或在國家級項目中作為二級課題負責人,或主持、完成中型項目、二級建筑物勘察3項以上。
(四)在?。ú浚┘壦牡刭|、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工作中負責某一專項技術工作的全過程,或曾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科技項目的全過程,或省(部)級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項目中擔任專題組長2次以上。
(五)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一,進行相當于一個省范圍內的綜合研究(包括編圖)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完成2項以上地下水3年報、5年報的編寫。
(八)參與開發和研制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專業信息系統2項以上。
(九)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三、從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中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之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1項以上大型項目(含巖土工程勘察專業甲級勘察等級、專業施工一級資質等級的巖土工程)調查、科研、勘察、設計、咨詢、監理、檢測工作之一,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上述工作2項以上。
(三)主持中型項目(含二級巖土施工項目、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項目)中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之一,主編(審)報告4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一,組織實施相當于一個設區市范圍的巖土工程信息系統工作。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六)在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負責策劃、主持(或主要)編制綜合性管理文件,在單位規范化管理中取得明顯效果。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四、從事探礦工程、采礦工程、安全工程、機械工程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1項或參與完成2項以上省級重點探礦工程、采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項目、礦山項目。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解決復雜機械、孔內事故、巖土鉆掘施工安全或災害搶險工程2起以上。
(三)在大型礦山項目中負責某一專項技術工作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ú浚┘壙萍柬椖?。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礦山項目開發論證工作。
(五)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省(部)級科技項目。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五、從事區域海洋地質調查、海洋地質礦產勘查、海洋資源環境地質調查、海洋生態地質調查、海島及海洋地質遺跡調查、海洋地質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ú浚┘壓Q蟮刭|調查項目、勘查項目和海洋地質科研項目的專題負責人,或主要完成人參加同類項目2項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廳、局)級海洋地質調查、礦產調查或勘查、海洋地質環境評價、海洋礦產資源規劃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地質科研等項目 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同類項目2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大型以上礦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四)在大型礦床勘查工作中被聘為技術骨干,并完成1項科技項目的全過程,或在區域地質調查項目中擔任專題組長2次以上。
(五)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之一,進行相當于一個省范圍內的綜合研究(包括編圖)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參與開發和研制海洋地質專業信息系統2項以上。
(八)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六、從事遙感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ú浚┘墔^域物化探、遙感地質調查、重要的物化探工程勘查和遙感調查或相應的科研項目,并主持其中二級課題或重大工程項目實施的全過程。
(二)主持完成1項以上區域性或重要專項物化探或遙感地質調查項目的全過程,并在項目中負責某專項技術工作,實際參與了綜合研究和報告中技術性章節的編寫。
(三)主持完成1項以上中型以上或較復雜的專項物化探或遙感地質調查項目的全過程,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并完成?。ú浚┘夗椖孔诱n題或中型物化探項目3項以上。
(四)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對區域性或重要專項物化探或遙感地質調查項目的數據進行處理、成圖、分析研究或推斷解釋,并編寫相應的技術報告。
(五)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主持并組織相當于一個省范圍的綜合研究(包括編圖)工作。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七、從事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ú浚┘墡r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項目或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主持完成市(廳、局)級以上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項目2項以上。
(三)復雜、疑難樣品測試或難選選礦、化學分析、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光譜分析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五)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八、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地理國情監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ú浚┘墱y繪科研、測繪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測繪科研、測繪工程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縣級測繪科研、測繪工程項目4項以上主要完成人。
(四)市(廳、局)地理信息系統應用研發1項以上或縣級地理信息系統應用研發2項以上主要完成人。
(五)大型測繪工程項目2項以上或中型測繪工程項目4項以上主要完成人。
(六)完成大型測繪工程項目3項以上或中型測繪工程項目5項以上測繪工程設計書、技術總結、工作報告、檢查驗收報告的撰寫者。
(七)年承擔完成3種類型50臺以上測繪儀器維修或檢測、檢定工作,能獨立解決其重大技術問題者。
(八)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研發中,解決關鍵技術問題2項以上的完成者,或負責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再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工藝、標準2項以上的完成者。
(九)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十)?。ú浚┘墱y繪行業發展規劃1項以上或市級基礎測繪規劃2項以上或縣級基礎測繪規劃4項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十一)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九、從事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土地科技、工程項目的主要參加者。
(二)市(廳、局)級土地科技、工程項目兩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縣級以上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項目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研發中,解決關鍵技術問題2項以上的完成者,或負責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再創新國內外先進技術、工藝、標準2項以上的完成者。
(五)主持開發或編制土地管理應用信息系統軟件2項以上。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十、從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學)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加完成過市(廳、局)級以上海洋管理、海洋經濟、海洋空間管理與利用、政策研究、海洋生態研究與保護、海洋預警預報、海洋信息、技術研發和應用項目或課題,并在其中負責編寫實施方案和技術報告。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策劃、組織、主持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相當一、二級項目、2項以上大中型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或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項目,并為主編制了主要的文件或為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術、新產品,并在工作中應用推廣。
(四)作為技術負責人承擔過相當一、二級項目3項以上,或相當于三級項目5項以上的科技管理項目。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一、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發現新礦種、新礦物、新的含礦層位或新的礦床類型的主要貢獻者。
(五)中型以上礦床1處以上的主要發現人。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二、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中型以上水源地1處以上的主要發現人。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三、從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在巖土工程生產技術工作中,理論結合實際有創新,解決本專業領域生產中較關鍵技術問題,并撰寫了相應的技術報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四、從事探礦工程、采礦工程、安全工程、機械工程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解決重大機械、孔內故障或事故不少于三起。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五、從事區域海洋地質調查、海洋地質礦產勘查、海洋生態地質調查、海島及海洋地質遺跡調查、海洋地質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 1 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發現新礦種、新礦物、新的含礦層位或新的礦床類型的主要貢獻者。
(五)大型以上礦床1處以上的主要發現人。
(六)主持完成的技術成果,經專家鑒定居省內先進水平。
(七)海洋地質創新的調查或評價方法的主要貢獻者。
(八)主持完成的?。ú浚⑹校◤d、局)級和中型以上礦產勘查、論證項目質量評定為優秀的1項以上或良好的2項以上,主要完成人的項目質量評定為優秀的2項以上或良好的3項以上。
(九)參加處理較大糾紛或事故隱患中,措施得當,成績較顯著,受到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十一)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六、從事遙感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四)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發現和提交過兩次有價值的找礦靶區。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七、從事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通過對分析、測試、鑒定成果的綜合分析,提出書面建議并被采納,對發現中型以上礦床、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難選冶開發、重要地基地質問題的解決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有較大貢獻。
(四)作為主要技術管理者或主要完成人獲得的成果經省級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八、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地理國情監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ú浚┘墐炠|工程獎金獎1項、銀獎2項或銅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市(廳、局)級優質工程獎金獎2項以上、銀獎3項或銅獎4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主持完成大型測繪工程項目,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其項目設計水平先進,效益顯著的主要完成者。
(六)主持開發、推廣、轉化的測繪科技成果2項以上,具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主要完成者。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測繪領域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在測繪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并經市(廳、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八)在測繪生產技術工作中,理論結合實際有創新,解決本專業領域生產中較關鍵技術問題,并撰寫了相應的技術報告。
(九)獲得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十一)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九、從事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持完成的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采用或公開使用,產生顯著的效益。
(四)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級以上試點改革項目技術工作,成果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論證)。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十、從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學)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三等獎1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一等獎1項以上、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研究開發的海洋領域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通過專家評審論證,成果達到海洋相關行業先進水平。
(四)成功地推廣應用有較高水平的海洋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3項以上,通過專家評審論證,成果取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五)作為成果享受人擁有1項以上海洋專利、技術發明。
(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相當于大、中型項目3項以上的海洋項目或課題,通過專家評審論證,成果社會、經濟效益顯著。
(七)主持或主要完成省部級以上試點改革項目技術工作,成果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鑒定(驗收、論證)。
(八)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規程)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規程)2項以上,并正式發布實施。
(九)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中型以上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本專業著作或譯著1部以上。
二、獨著或作為主要編著者公開出版專業技術培訓教材1部,并在實際工作中應用。
三、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四、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及在全國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1篇或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交流論文2篇以上(須提供相關會議論文宣讀證明)。
五、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復雜疑難技術問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研究)報告2篇以上,獲得采納單位的書面評價和認可。
六、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及圍繞本地區、本行業、本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重大項目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在實踐中得到采納并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以獨著或第一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或結合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項目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及取得的突出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藝)工作總結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證明。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中規定的任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省(部)級以上榮譽或專家稱號獲得者。
二、獲國家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獎勵中的1項以上、或?。ú浚┘壙萍汲晒劧纫陨溪剟钪械?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ú浚┘壙萍汲晒勅泉勔陨溪剟钪械?項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三、企業或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完成?。ú浚┘壙蒲许椖?項以上。
四、任?。ú浚┘壱陨现攸c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能解決重大難題,成績顯著,獲省(部)級表彰者。
第十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條件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二)技術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從事項目(課題)某一方面技術研究的負責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工程專業類專著或譯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四)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工程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CN和ISSN刊號。手冊、論文集、增刊、專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數)。如: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
(六)本條件中“市級”均指設區的市?!翱h以下單位”指單位地址在縣域或鄉鎮的單位。
(七)項目分類分級
項目級別是指按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經費投入規模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所劃分的項目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1.國家級項目
(1)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由國務院各相關部、局批準下達的項目;
(3)全國性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2.自治區(省)級項目
(1)由自治區(?。┴斦块T下達的項目;
(2)由自治區(?。┛萍紡d下達的項目;
(3)由自治區(?。﹪临Y源廳下達的項目;
(4)由自治區(?。┫嚓P廳、局下達的的項目;
(5)由自治區(?。└黝惢饡O立的項目。
3.市級項目
(1)由市級政府和相關職能局下達的項目;
(2)由市級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另外,從項目投入經費的數額大小將項目分為大、中、小三類,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大型項目:項目經費≥100萬元(測繪、物化探專業:≥50萬元,巖土專業:≥300萬元)。
中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巖土專業:≥100萬元)。
小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
(注:建設工程項目按國家有關部委的劃分標準執行)
(八)項目完成人劃分:
1.項目成員組成
參加并完成項目的人員一般可分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和輔助人員。
(1)項目負責人:指承擔項目的直接領導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各項工作,包括行政、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2)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3)技術骨干:指在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某一子課題或專題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具體工作。
(4)輔助人員: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的領導和帶領下,承擔輔助工作的人員。
2.項目完成人的劃分
項目完成人按其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兩類,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輔助人員。
(1)主要完成人排序: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數比例:一般按項目大小確定主要完成人數為2至7人。其中,大型項目5至7人,中型項目3至5人,小型項目2至3人。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系列自然資源行業
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評定標準: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社會規范;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注重學習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最新技術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解決本專業科研、設計、生產、工藝、技術服務或技術管理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取得較好的成績;結合技術工作實際公開發表本專業論文,或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總結)。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政治思想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期影響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申報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博士學位且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大學本科、大專或中專學歷,并取得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未取得職稱,大學本科學歷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大專學歷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中專學歷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
二、具有中?;蛳喈攲W歷,取得中級技師后從事工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一、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1:250000或1:50000區域地質礦產調查項目、縣級礦產勘查項目、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項目和地質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小型以上礦床勘查或小型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
(三)在中型礦床勘查工作中被聘為技術骨干,并完成1項地質科研項目的全過程,或在區域地質調查項目中擔任專題組長1次以上。
(四)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五)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二、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1:20萬(或1:5萬)區域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小型以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小型以上科研項目2項以上。
(二)在小型以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中負責某一專項技術工作的全過程或在1項以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項目中擔任專題組長。
(三)主持完成中型建筑項目、二級建筑物,或大型項目的某子課題,主編(審)了該項目報告。
(四)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五)曾獨立擔任縣處級地勘單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項目、技術合同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并圓滿完成任務。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三、從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1項以上市(廳、局)級建設項目、一級巖土工程勘查(察)項目或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項目中的巖土工程勘查(察)、設計、施工、監理工作之一。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2項以上二級巖土勘查(察)項目或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項目中巖土工程勘查(察)、設計、治理、施工、監理工作之一。
(三)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四)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四、從事探礦工程、采礦工程、安全工程、機械工程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中型以上探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項目2項以上。
(二)在大型探礦工程、巖土鉆掘施工中負責某一專項技術工作的全過程或作為技術骨干參與并完成1項以上?。ú浚┘壙蒲许椖俊?/span>
(三)主持完成市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中型以上探礦工程、巖土鉆掘工程或科研項目。
(四)解決較復雜的孔內事故3起以上。
(五)省(部)級礦山項目設計、施工、科研的主要參加者。
(六)參加完成市(廳、局)級以上礦山設計、施工、科研任務2項以上。
(七)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并完成小型以上礦山項目的設計、研究論證工作2項以上。
(八)在中型以上礦山項目中參加某一專項技術工作的全過程或曾作為技術骨干參加并完成1項以上?。ú浚┘壙萍柬椖?。
(九)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十)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五、從事區域海洋地質調查、海洋地質礦產勘查、海洋生態地質調查、海島及海洋地質遺跡調查、海洋地質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市、局)級及海洋地質調查海洋礦產勘查、海洋生態地質調查、海島及海洋地質遺跡調查、海洋地質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和海洋地質科研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市、局)級海洋功能區劃及專項規劃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國家或地方海洋自然資源相關法規立法調研或執法檢查活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參加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海洋自然資源管理新技術、新產品,并在工作中應用推廣。
(五)承擔(完成)過小型海洋、海岸工程地質設計、環境地質評價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項目。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六、從事遙感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市(廳、局)級項目或重大工程項目。
(二)作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完成過2項以上中、小型工程項目或相應級別的項目。
(三)負責并實際完成某些技術難度較大的物化探或遙感專項技術工作,或擔任小型物化探項目負責人2次以上。
(四)作為技術負責人之一,完成過2項以上中型以上項目的地球化學填圖或普、詳查項目的全過程。
(五)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七、從事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選礦項目或科研項目的技術骨干,市(廳、局)及以上地質勘查項目實驗測試的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完成市(廳、局)級實驗測試、選礦項目或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技術骨干。
(三)較復雜的試驗或科研項目2項以上的技術骨干。
(四)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五)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八、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地理國情監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加完成市(廳、局)級以上測繪科技、測繪工程項目1項以上。
(二)參加完成縣級測繪科技、測繪工程項目2項以上。
(三)參加完成縣級地理信息應用研發1項以上。
(四)參加完成大、中型測繪工程項目1項以上。
(五)主要參加完成其他測繪工程項目3項以上。
(六)主要參加完成測繪工程項目的設計、技術總結、檢查1項以上。
(七)主要參加研發地理信息系統、測繪應用程序1項以上。
(八)主要參加研發或推廣測繪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1項以上。
(九)年承擔完成了2種類型50臺以上測繪儀器檢定、檢修任務、并獨立解決其技術難題。
(十)參加完成市級基礎測繪規劃1項以上或縣級基礎測繪規劃2項以上。
(十一)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十二)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九、從事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土地科技、工程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編制縣級以上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項目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三)2項以上縣級以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可研報告、規劃設計、具體組織實施的主要完成人。
(四)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條件調查的初始或更新調查的主要完成人。
(五)縣級以上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評估的主要完成人。
(六)土地管理信息系統開發或維護的主要完成人。
(七)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八)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十、海洋管理(海洋科學)專業。從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學)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海洋科技、工程、生態環境資源調查、環境監測、生態修復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級以上海洋功能區劃及專項規劃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過國家或地方海洋相關法規立法調研或執法檢查活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四)參加過開發具有較高水平的海洋管理新技術、新產品,并在工作中應用推廣。
(五)承擔(完成)過小型以上海洋和海岸工程設計、環境影響評價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項目、生態環境監測項目。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
(七)海洋信息系統開發或維護的技術骨干。
(八)編制市(廳、局)級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市(廳、局)級海洋經濟、海洋戰略、統計核算和產業研究的技術骨干。
(九)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
一、從事區域地質調查、地質礦產勘查、礦產規劃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找礦獎、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過本專業大中型項目的實施,并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小型以上礦床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二、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水資源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過本專業大中型項目的實施,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三、從事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過本專業大中型項目的實施,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
(四)小型以上巖土工程勘查工作的主要完成人。
(五)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四、從事探礦工程、采礦工程、安全工程、機械工程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勘察施工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中型以上探礦工程、巖土鉆掘項目的主要完成人編寫報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五)小型以上礦山設計、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完成人。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五、從事區域海洋地質調查、海洋地質礦產勘查、海洋生態地質調查、海島及海洋地質遺跡調查、海洋地質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市、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參加完成的海洋地質資源環境開發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采用或公開使用,產生明顯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
(四)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或解決管理、設計、研究中的較復雜技術問題1項以上,社會、經濟效益顯著,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五)在海洋自然資源綜合管理中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經驗,有一定的創新和突破,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經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六、從事遙感地質、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學勘查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勘查成果獎、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參加過本專業大、中型項目的實施,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
(四)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五)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七、從事巖礦鑒定、巖礦分析、土工試驗、選礦試驗等巖礦測試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過本專業復雜、疑難項目2項以上,作為主要參加人編寫技術報告2份以上。
(四)有主持復雜、疑難樣品測試或選礦研究項目的經歷。
(五)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經市級以上主管部門確認,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
(六)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七)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八、從事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地理國情監測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市(廳、局)級優質工程獎銅獎2項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參加完成大、中型測繪工程項目、基礎測繪項目,經驗收項目質量優良。
(五)主要參加開發、推廣、轉化的科技成果1項以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六)在測繪生產技術工作中,理論結合實際有創新,解決了本專業領域生產中較關鍵的技術問題,并撰寫了相應的技術報告。
(七)獲得軟件著作權1項以上,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八)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九)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九、從事土地調查、規劃、利用、評價以及耕地保護、地籍管理、土地管理信息化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參加完成的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采用或公開使用,產生明顯的效益。
(四)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五)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十、從事海洋管理(海洋科學)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縣(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二等獎1項以上、三等獎2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市(廳、局)級科技成果獎(含優秀成果獎、科技進步獎等)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主要參加完成的海洋開發技術成果被縣級以上政府采用或公開使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四)參加處理較大糾紛或事故隱患中,措施得當,成績較顯著,受到市(廳)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
(五)參與制定、修訂的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或企業計量、標準、質量技術法規等,并發布實施。
(六)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參與項目設計、質量檢查及報告審查等技術工作,并取得明顯效果,有可考證的建設性意見或技術成果被鎮級以上政府或縣級以上主管部門采納。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取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編制出版本專業著作,或在公開發行的專業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二、在市(廳)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宣讀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
三、圍繞本地區、本行業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撰寫有一定水平的專項調查(分析)報告、項目立項研究報告或技術總結等2篇以上,獲得采納單位的書面評價和認可。
四、縣(縣級市、區)以下單位申報人員,結合參與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項目的工作實踐及取得的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作總結1篇以上,字數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材料作為附件。
第九條 破格條件
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對具備規定的資歷條件,但不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條件,但未達到資歷條件中規定的任職年限的,符合以下條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市(廳)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專業技術榮譽稱號獲得者。
二、作為技術骨干參與?。ú浚┘壱陨峡蒲姓n題、攻關項目,并通過鑒定或驗收。
三、在企業及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1項以上。
第十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條件同時廢止。
四、本條件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主持:指負責企業或項目(課題)的全面工作,承擔主要責任并解決重要關鍵問題。
(二)技術骨干:指主要承擔項目(課題)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或從事項目(課題)某一方面技術研究的負責人。
(三)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工程專業類專著或譯著。教材、手冊、論文集、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四)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國內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工程專業學術文章,其內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注釋、參考文獻等。期刊必須有CN和ISSN刊號。手冊、論文集、增刊、??⑻乜炔辉诖肆?。
(五)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數)。如: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
(六)本條件中“市級”均指設區的市?!翱h以下單位”指單位地址在縣域或鄉鎮的單位。
(七)項目分類分級
項目級別是指按項目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經費投入規模以及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所劃分的項目等級。具體劃分如下:
1.國家級項目
(1)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由國務院各相關部、局批準下達的項目;
(3)全國性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2.自治區(?。┘夗椖?/span>
(1)由自治區(?。┴斦块T下達的項目;
(2)由自治區(省)科技廳下達的項目;
(3)由自治區(?。﹪临Y源廳下達的項目;
(4)由自治區(?。┫嚓P廳、局下達的的項目;
(5)由自治區(?。└黝惢饡O立的項目。
3.市級項目
(1)由市級政府和相關職能局下達的項目;
(2)由市級各類基金會設立的項目。
另外,從項目投入經費的數額大小將項目分為大、中、小三類,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大型項目:項目經費≥100萬元(測繪、物化探專業:≥50萬元,巖土專業:≥300萬元)。
中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巖土專業:≥100萬元)。
小型項目:項目經費<20萬元。
(注:建設工程項目按國家有關部委的劃分標準執行)
(八)項目完成人劃分:
1.項目成員組成
參加并完成項目的人員一般可分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和輔助人員。
(1)項目負責人:指承擔項目的直接領導人,全面負責項目的各項工作,包括行政、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2)技術負責人:指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項目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工作。
(3)技術骨干:指在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某一子課題或專題的技術指導、技術管理等具體工作。
(4)輔助人員:指在項目組內,在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或技術骨干的領導和帶領下,承擔輔助工作的人員。
2.項目完成人的劃分
項目完成人按其在項目中所起的作用分主要完成人和一般完成人兩類,主要完成人指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一般完成人指輔助人員。
(1)主要完成人排序: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技術骨干。
(2)主要完成人人數比例:一般按項目大小確定主要完成人數為2至7人。其中,大型項目5至7人,中型項目3至5人,小型項目2至3人。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程系列自然資源行業
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
(試行)
評定標準:助理工程師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嚴格遵守社會規范;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知識以及工程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解決本專業一般的技術問題;在高、中級技術人員指導下,撰寫論文、專業技術報告或總結。
第一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從事地質礦產、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探礦采礦工程、海洋地質、物化探與遙感地質、巖礦測試、測繪地理信息、土地管理(土地科學)、海洋管理(海洋科學)等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政治思想條件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廉潔奉公,忠于職守,誠實守信,竭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報:
一、從申報當年往前推算,5年內有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則上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過程中被發現有偽造學歷、資歷、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內不得申報。累計兩次的,終身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
三、受到違紀違法處分處罰仍在處分處罰影響期內的。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
二、大專學歷,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三、中專學歷,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職稱,從事專業技術工作7年以上。
如自治區職稱制度改革文件對學歷資歷條件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四條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對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不作要求。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完成本部門、行業及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
第六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取得員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無職稱申報人員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參與自然資源行業相關專業技術工作或單位下達的科研項目、課題等。
二、參與制定、修訂行業(地方)規劃、標準、規程、規范等,或參與編制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項目計劃、技術管理規程等。
三、參與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及推廣應用工作,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參與單位重要設備或網絡系統的安裝、調試、維護、改造、管理工作,保障設備或系統的正常運行。
五、積極履行崗位職責,獨立解決一般性技術問題,取得較好成績。
六、參與地理信息應用研發工作。
七、參與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工作。
八、參與完成自然資源規劃、自然資源勘測定界、自然資源調查與評價、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政策研究、自然資源信息化建設、自然資源的權屬以及用途范圍調查等自然資源項目的實施及相關技術服務工作。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參加完成的自然資源項目成果質量較好,其成果經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鑒定認可,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結合工作實踐,獨立撰寫專業論文、專項調查(分析)報告、項目立項研究報告、專業技術工作報告、技術總結等1篇以上,字數不少于2000字。
第九條 附則
一、符合上述條件可申報助理工程師專業技術資格。
二、本條件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級(數)。如:1年以上含1年。
三、本評審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四、本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未盡事宜按自治區職改辦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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